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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网站编辑:李霞 加入时间:2015-06-01 16:15 浏览 次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6月30日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和《西北政法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设的履行相应职责的学位管理工作机构,本着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学位办设在研究生教育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全国统一招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硕士学位申请;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学位申请

第四条 学位办对符合下列条件者,接受其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政治表现和品德良好,遵守宪法和法律,接受本校学位授予的规定;

(二)完成本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三)在标识有ISSN和CN、CIP的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一篇相应水平的专业作品;或者提供本校认可的专家或导师组对本人研究能力的肯定性鉴定意见;

(四)完成本专业相应水平的学位论文,推荐人认为论文质量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同意推荐。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在编排印制和注释体例等方面符合本校规定的学位论文十五份;

2、指导教师做出的业务能力鉴定和专家推荐意见书;

3、攻读学位期间正式发表的专业论文,或能够反映相应专业研究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申请学位。

第六条 学位办受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时间是每年四月一日至十五日。

第七条 因故不能按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由本人在学位申请截止日前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经专业导师组组长签字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学位办批准。

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答辩者,符合条件的,接受申请人申请。

凡不按规定提出学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第八条 本校研究生论文制作、评阅及答辩经费,由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研究生本人自理。该项经费不包括再次申请答辩的费用。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九条 学位论文必须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的系统而完整的一篇专业研究作品。学位论文的完成应有一定的工作量,从开题后一般不少于四个月。论文应有一定的篇幅,一般在二万字以上,形式上必须符合《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编排规范、引证与注释体例》。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并通过学位办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条 学位论文由学位办或导师组送交相关学科、专业的两名同行专家评阅,一般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如果本地没有适当的评阅专家,导师组可在全国范围内提出合适的专家名单,由学位办协助联系和安排评阅。

评阅人的基本条件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工作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评阅人的人选,由各专业导师组提出推荐名单,报学位办建立专家库,然后由学位办随机抽取。评阅人姓名对申请人及指导教师保密,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姓名对评阅人保密。论文评阅意见书密封传递,由答辩秘书统一管理,注意保密。评阅人姓名是否公布由评阅人本人决定。

评阅论文如属于申报专利,由本人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需设定密级的,由作者本人负责确定。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的评阅,提出具体的评阅意见和修改要求,填写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论文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标准对论文提出评阅意见:

1、选题有无价值或是否合理,观点是否明确;

2、论述是否充分,论证是否严谨、合理;

3、资料是否翔实、文献综述是否全面;

4、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晰,逻辑是否严密,语言是否合乎语法规范;

5、引证和注释是否符合学术道德和技术规范。

论文评阅人必须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推荐论文作者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提出确定的意见。

第十三条 评阅专家应在十五天内审查完毕并写出《论文评阅书》。评阅专家中如有一名评阅人认为该论文没有达到硕士学位要求的水平,由学位办补聘两名评阅人重新评阅。重新评阅如都通过,可以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需就评阅人意见做出说明);如果仍有一位评阅人认为没有达到,则不能组织答辩。

有两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学位要求水平,不能组织答辩。

凡出现不能组织答辩情况的,学位申请人应根据评阅人指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学位论文,并在学位办作出不参加论文答辩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以上到二年以内重新进行论文评阅,通过后安排参加答辩;如果论文评阅仍未通过,申请人不再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第四章  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进入论文答辩程序,答辩具体事宜由学位办统一安排。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两个月内进行完毕。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五名或七名相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对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回避。有条件的专业可聘请校外同行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负责做好答辩的组织工作。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名单批准后由学位办发送聘书。

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送交答辩委员会审阅。

第十七条 答辩应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把关、公平合理的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在学术观点上各抒己见。答辩委员会的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第十八条 答辩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论文内容涉密者,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按以下程序举行答辩会: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2、答辩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过程、内容结构、主要观点与存在的不足等情况,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

3、答辩秘书宣读指导教师对答辩人的业务鉴定、论文推荐意见和论文评阅人的评语;

4、答辩委员会委员向答辩人提问;

5、答辩人答辩;

6、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投票表决并形成决议;

7、答辩委员会复会,主席宣读决议书。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对是否同意建议授予答辩人硕士学位进行充分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通过。

对答辩未获得通过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答辩委员会委员过半数同意,答辩委员会可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两次答辩未通过者,不在具有申请学位的资格。

答辩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和盖章。表决结果应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逐一进行,逐一做出决议。

第五章 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论文答辩通过后,由学位办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和评议,并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凡答辩委员会未通过论文答辩,且相关当事人对于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争议的,经校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全体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并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如果不能授予学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同时做出是否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论文和重新答辩的决定。该项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委员总数半数,同意的决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缓授或不授学位:

(一)受记过以上处分(不含记过处分)学生,考察其受处分之后一年期间的表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不授予或缓授予学位的决议。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如对错误确有认识,悔改表现突出,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做出鉴定并推荐,学位办核准后,可以讨论其学位授予申请。若在校考察不满一年,可先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缓授。一年考察期满后,可根据申请人在校期间和毕业后在工作单位的表现(应有工作单位的鉴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对坚持错误不改,或对错误虽有认识,但表现不好的,不授予学位。

(二)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不授予学位。

(三)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不授予学位

(四)有其他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不授予学位。

第二十六条 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学位评定委员会盖章有效。表决结果填入《学位申请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后有效。学位办负责填写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授予学位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布,授予学位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证书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颁发,在名单公布后由学位办办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销其硕士学位,学位办办理相应事宜:

(一) 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作弊、伪造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二) 在学位论文中弄虚作假;

(三) 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违反著作权法,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未审核通过,如本人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复议。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学位办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已授予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送交学校档案室、校图书馆和国家指定的有关单位存档。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的,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发布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