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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网站编辑:赵彩如 加入时间:2017-04-14 11:16 浏览 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费收缴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管理学校经费的职能部门,承担学校所有学费的收缴工作。其他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或认可,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各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缓缴 注册

第五条 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持缴费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

第六条 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应到学校财务处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持缴费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

第七条 实习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返校后一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持缴费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

第八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开学后,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缴学费,所在学院按照《北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学费管理办法》提交学生处审批。学生持缓缴审批手续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学生:

(一)不予注册,不得参与选课,取消考试资格,待其缴清学费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不得参与各种奖励的评定,不得评优及推荐发展党员;

(三)不得借阅图书,不得参与毕业论文答辩暨学位论文答辩,不得获得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的评价;

(四)本科生不进行考研推荐,高职生不进行专科升本科推荐;

由于以上原因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欠费学生,后果自负。

第三章 部门职能

第十条 财务处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校内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处收取学生费用时须使用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财物处定期向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图书馆等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催缴学费工作,学院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学生辅导员具体负责学生交费注册工作。学生辅导员要摸清学生基本情况,充分掌握有关政策,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督促学生缴费;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予注册的学生,学院不得安排教学活动,并将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向教务处、学生处、图书馆等部门提供,有关部门据此安排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缓缴学费工作,并将缓缴学费名单及时提供给各学院、教务处、财务处;

第十六条 学生处定期检查各学院学费收缴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部门,按照学生注册和缓缴学费名单安排学生选课、考试及其他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图书馆严格按照学生注册和缓缴学费名单,安排学生入馆,借阅图书等活动。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