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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网站编辑:赵彩如 加入时间:2017-04-14 11:18 浏览 次

(2015年4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研究生奖助政策,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27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预算的通知》(陕财教〔201414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的专项费用,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按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

三、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3.  按照《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

4.  已将本人全部档案转至我校;

5.  诚实守信,无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2.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的,停发本月国家助学金;一学期累计旷课四周以上(含四周)的,停发本学期国家助学金;

3.  休学的研究生,自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休学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复学的研究生,自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复学的次月起恢复发放;

4.  退学的研究生,自校长办公会通过退学决定之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5.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  各学院依照实施本细则按月审查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学院主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于每月5日前将核准的上一月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接到报送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交校财务处,财务处按月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研究生本人银行卡中;

2.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办理。

六、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