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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网站编辑:赵彩如 加入时间:2017-04-14 11:12 浏览 次

(2005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西北政法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校给予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给予退学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第四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结论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报送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从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 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人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

第十一条 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二条 申诉的处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维持原决定或改变原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十三条 复查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回避制度,申诉人也可以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9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