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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办法

网站编辑:赵彩如 加入时间:2017-04-14 11:20 浏览 次

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是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能力A、科研创新能力B、实践能力C以及发展性素质D等方面,按照一定的量化标准进行的综合评价之和。

一、计算公式

1.  博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 A×25%+ B×35%+ C×25%+ D×15%

2.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 A×30%+ B×25%+ C×30%+ D×15%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综合评价成绩= A×35%+ B×20%+ C×30%+ D×15%

二、具体评分标准

(一)A项(学习能力评价)

学习能力评价包括课程成绩分与职业资格加分项。即A=课程成绩分与职业资格加分项之和。

1.  课程成绩分。课程成绩分为研究生上一学年所学全部课程成绩的平均分。

2.  职业资格加分项。在研究生就读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考试的,计10分;研究生就读前通过的,计9分。获得各种与本专业就业领域相关的从业资格,计3分;多种从业资格不累加积分,研究生就读前通过的不加分。

(二)B项(科研创新能力)

B =科研成果各项分累加之和。

1.  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学术集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计50分;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或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编辑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每篇计30分。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按北大核心期刊计分;参评期刊依据期刊出版年度的以上三种核心期刊公布的收录目录标准认定。

2.  获得国家部委级、省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计50分;获得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计30分;获得校级、地市级科研成果奖励的,计15分。

3.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超过2000字的,每篇计50分;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国家一级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超过2000字的,每篇计20分;在其他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超过2000字的,按一般期刊或论文集对待。

4.  在有ISSNCN标识的一般期刊或论文集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的,最高计10分。

5.  科研成果如果是合作的,按以下比列分配分值:二人合作的,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40%;三人合作的,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20%。如系与导师合作,则给学生按第一作者计分,其他顺延。作者署名第四及以后者不计分。

6.科研成果以研究生学习期间所公开发表的论文为准,需正式出版,不包括用稿通知。

(三)C项(实践能力)

实践能力包括实务训练考核分,参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者等加分项。即C =以下各项累加之和,分数上限为100分。

1.  实务训练考核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训,获得校发的优秀实训标兵者,计50分;获得校发的优秀实训证书者30分;完成实训任务的,计10分。以上各项只能计算一项。

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研成果或者社会实践报告被政府、机构或社会采用或受到表彰的,其中被国家采用的或受到全国性表彰的每一项计30分;被省级采用的或受到省级表彰的每一项计20分;被市、县、区级采用的或受到市、县、区级表彰的每一项计5分;受到校级表彰每项计2分。

3.  在与专业学科相关的竞赛中个人获全国一等奖,每项计30分;全国二等奖,每项计26分;全国三等奖,每项计22分;省级一等奖,每项计20分;省级二等奖每项计16分;省级三等奖每项计12分;校级第一名或一等奖每项计10分;校级第二名或二等奖每项计8分;校级第三名或三等奖每项计5分。集体项目中,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按照个人获奖对应分值得分,其他参赛队员得分不得超过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候补队员得分不得超过其他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具体由参赛指导老师依据个人贡献进行确定。

4.  长期坚持从事社会、学校义务劳动,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获得县区级及以上“优秀志愿者”称号的计10分。

(四)D项(发展性素质)

发展性素质评价包括导师组考核分、综合表现分与附加分。即D =导师组考核分、综合表现分与附加分之和。

1.  导师组考核分。各专业导师组根据奖学金申请人的平时学习、科研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30分。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由学院进行考核打分。

2.  综合表现分。由评议小组对奖学金申请人从道德品质、集体观念、组织纪律三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满分为30分。评议小组按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组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研究生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评议小组人员总数的50%

3.  附加分。附加分各项累加之和不能超过40分。

1)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大杰出青年、优秀党员等荣誉,属于全国称号每项计30分,属于省级称号每项计20分。获得校级三好标兵、优干标兵、优秀党员称号每项计15分,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标兵每项计10分,单项优秀学生、优秀团员每项计5分。获得部门单项奖励与院级奖励,每项计1分。

2)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中表现突出,获得县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或者新闻媒体有报道的计10分。

3)参加学校举办或学校派出代表学校参加的学术科技竞赛、创业大赛、文艺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每项计10分;二等奖,每项计6分;三等奖,每项计2分;优秀奖每项计1分。参加学校举办或代表学校参加的体育比赛获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集体项目中,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按照个人获奖对应分值得分,其他参赛队员得分不得超过主要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候补队员得分不得超过其他参赛队员个人得分的一半,具体由参赛指导老师依据个人贡献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