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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

网站编辑:赵彩如 加入时间:2017-04-14 11:20 浏览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帮助生活贫困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和管理助理工作(分别简称“助教”、“助研”、“助管”)。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研究生提供校内兼职岗位,切实解决研究生所面临的实际困难。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制定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研究生“三助”岗位不可兼任。另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设置临时性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五条 “三助”工作内容

(一)助教: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教学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社会实践等;(二)助研: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协助导师从事本人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其他科研工作;(三)助管:研究生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和学校党、团组织从事日常管理工作,兼任思想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优秀、责任心强、能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学业按计划完成。学校在人员选聘上优先考虑生活困难的研究生。

第七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方式及设置数目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统一部署、组织、分配和监管,并将岗位设置情况报研究生教育院备案;其他各专业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方式及设置数目由研究生教育院统一部署、组织、分配和监管。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人员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中选聘。受聘工作量以不影响研究生正常学习任务的完成为限,但各岗位每月累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第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程序依次为:研究生本人填写并递交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设岗部门组织考察面试,聘用结果经公示3天后,报研究生教育院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聘期为一学期,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报酬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00元的标准划拨研究生“三助”岗位专项经费,由研究生教育院根据岗位考核结果统一核算,学校财务处审核发放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最低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每月工作量超过40小时,每超8小时增加100元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800元。

第十三条 临时性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最低标准为每生每8小时100元,工作强度大,或工作难度大的临时性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标准最高不超过为每生每8小时150元。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 设岗部门严格按照研究生“三助”岗位设岗要求对获聘研究生进行考核。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负责;其他各专业研究生由“三助”岗位考核研究生教育院统一组织。聘请届满时,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并取得相应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用,停止发放研究生“三助”岗位报酬。对聘用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法律处罚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五条 获聘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用:

1.  获聘研究生因故中止或终止学业的;

2.  未履行岗位所需的时间要求的;

3.  工作不认真、工作态度不端正的;

4.  工作任务完成不好或工作有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的;

5.  获聘研究生自行提出解除聘用协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